单位与自然人均不起诉
团队案例:单位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不起诉
案由:走私普通货物罪(单位犯罪及自然人)
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性质进口货物案件,计税价格39*****.3元、偷逃应缴税额97****.46元。检察机关对涉案自然人与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- 核验走私行为模式、海关核定证明书与单位犯罪认定
- 审查到案材料、自首、认罪认罚及退缴暂扣款凭证
- 审查报关订单、言词证据与移送审查起诉材料
共 4 件已公开案例
案由:走私普通货物罪(单位犯罪及自然人)
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性质进口货物案件,计税价格39*****.3元、偷逃应缴税额97****.46元。检察机关对涉案自然人与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案由:走私普通货物罪
海运夹藏走私普通货物案。主犯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;从犯获有期徒刑三年、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5万元。
案由:协助组织卖淫罪(审查起诉阶段)
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追诉时效及辨认程序核验提出程序性辩护,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,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。
案由:开设赌场罪、赌博罪
多名被告人分别获七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,并处3000至8000元罚金。本案仅作同类裁判参考,不表述为顾伟品律师或其团队的代理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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